化妆品的含义
化妆品是以化妆为目的的产品总称,包括清洁人体用的洗净用化妆品;调整皮肤水分和油分、保养和滋润肌肤,以保持皮肤健康的基础化妆品;润饰容颜的美容化妆品;美化和保护毛发、指甲的化妆品,以及口腔内使用的化妆品和芳香制品等。化妆品品种繁多,从其所含成分来看,化妆品是不同化学物质通过不同的工艺混合而成的。世界各国都把化妆品列为个人护理品,或精细化学品(Fine Chemicals),或专用化学品(Chemical specialties)。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化妆品法定含义为:“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我国将化妆品分为特殊用途化妆品和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化妆品与药品是截然不同的,药品是用于诊断、治愈、减轻、治疗或预防人类或动物疾病的产品;药品会影响人或动物身体的结构和功能的。其使用对象是患者,优先考虑治疗效果,通常都允许有一些副作用发生。
化妆品的分类
化妆品种类繁多,有各种各样的分类方法,世界各国分类方法也不尽相同。有按产品使用目的和使用部位分类、按剂型分类、按生产工艺和配方特点分类、按性别和年龄组分类等。各种分类方法都有其优缺点,一种分类很难建立起综合的分类体系。世界各国化妆品法定分类往往来源于商业统计年报,目前多数是按产品的使用部位、使用目的和剂型进行混合分类。
最显而易见和简单的分类是按照产品的外观分类。根据物质的宏观的物理状态可分为液态、半固态和固态。此分类法对合理配方设计和发展是作用不大的,然而在实际应用中是十分有用的,例如生产工艺、包装和使用方法等方面,都需考虑其物理状态。
进一步的分类体系是根据物质状态和视觉鉴别,包括宏观或微观的视觉鉴别。这就意味着基质可分为:一类为单相、各向同性;另一类为多相、各向异性。例如溶液一般用来描述各向同性的液态物质,然而,固溶体也是溶液。从宏观角度考虑,胶体体系(如混合胶团溶液、微乳液)亦是各向同性的,而粗分散液属于各向异性。与溶液不同,大多数化妆品基质是各向异性、多相体系(混合物)。
| 体系 | 描述和实例 |
| 液态体系 | |
| 单相体系 | |
| 水溶液 | 溶质以分子状态溶解于溶剂(水、乙醇)的分散体系,在室温条件下,在给定比例范围内完全溶解或完全互溶,呈完全透明液体。如透明香波、冷烫精和化妆水等 |
| 醇,醇-水溶液 | 以低碳醇、或醇-水体系作溶剂制成的溶液。如花露水、收缩水、透明啫喱水等 |
| 油体系 | 以液态脂类或脂类混合物作溶剂的溶液。如按摩油,防晒油、发油、婴儿油、液态润唇膏等 |
| 胶团体系 | 利用表面活性剂形成聚集胶团使低溶解度物质加溶的体系。如透明消毒水、加香化妆水和收缩水 |
| 微乳液 | 由水、脂类和表面活性剂以不同比例构成的透明液、或凝胶、光学上各向同性。含有水包油,或油包水液滴的直径范围10~200nm。热力学稳定性较胶团体系低,但较一般乳液高。表面活性剂含量较高。应用于固态和液态溶质的加溶体系,如透明免洗护发素、透明消毒洗手液、透明止汗剂和祛臭剂 |
| 多相液态体系 | |
| O/W乳液 | 用表面活性剂稳定的水包油液相分散体系。如润肤和润发乳液 |
| W/O乳液 | 用表面活性剂稳定的油包水液相分散体系。如润肤和润发乳液 |
| 悬浮液 | 固体粒子悬浮于液相的体系。如粉底液、珠光香波、彩虹液、炉甘石花露水等 |
| 气雾剂(气溶胶) | 在耐压密闭容器中,充入液剂或流动性乳剂,甚至粉剂后,再充入低压液化气体作为抛射剂,借助各类阀门,把内容物喷出,扩散呈均匀、细雾状物或泡沫。如喷发胶、定型摩丝、剃须泡沫、喷雾香水和暂时性染发剂等 |
| 半固态体系 | |
| 无水体系:软(油)膏 | |
| 无极性体系,碳氢化合物凝胶 | 凡士林 |
| 极性体系 | |
| 无表面活性剂的极性体系 | |
| 脂肪凝胶(Lipogels) | 氢化植物油 |
| 油凝胶(Oleogels) | 在油中的二氧化硅胶体 |
| 聚乙二醇凝胶 | |
| 含表面活性剂极性体系 | |
| W/O吸收基 | 简单油膏:矿油和矿脂基的乳化体系(含16-18醇,羊毛脂) |
| O/W吸收基 | 矿油和矿脂基的鲸蜡醇聚氧乙烯醚(Cetomacrogol 600,16-18醇)乳化的油膏 |
| 含水的体系 | |
| 单相体系,水凝胶 | |
| 含无机胶凝剂的水凝胶 | 二氧化硅胶体水溶液(高浓度,易变化的凝胶结构)。如透明牙膏 |
| 含有机胶凝剂的水凝胶 | 羟乙基纤维素凝胶、聚丙烯酸酯凝胶。如各种用途啫喱膏:护肤和护发啫喱膏,透明男士发蜡等 |
| 多相含水体系 | |
| O/W膏霜 | 含乳化剂的水包油膏霜制品 |
| W/O膏霜 | 含乳化剂的油包水膏霜制品 |
| 两亲(性)的体系 | |
| 含结晶凝胶单元的两性体系 | 含有液晶态(meaophases)结构的体系。如六方相、立方相和层状液晶相等(含长链脂肪醇和脂肪酸、单甘油酯、高HLB值表面活性剂) |
| 含液晶凝胶单元的两性体系 | 含脂质体包囊的体系,具有相似于细胞膜的双层膜结构的包囊,包括Liposomes和Niosomes |
| 脂质体-Liposomes | 由磷脂酰胆碱(卵磷脂)构成脂质体 |
| 脂质体-Niosomes | 由非离子表面活性剂构成脂质体 |
| 高浓度悬浮液:浆状 | 如面膜、粉底膏、戏剧化妆油彩 |
| 粉末,粉末混合物和压制粉混合物(含粘合剂和润滑脂类) | 如散白粉、粉饼、爽身粉、婴儿粉、美容粉、条状粉底、胭脂、固体眼线、眼线笔、固态粉末状眼影、眉笔、片状香波、粉末染发剂、香片、浴盐、洗牙丸、牙粉、香皂和药皂 |
| 非水溶剂体系(含着色剂和不含着色剂) | 含溶剂和树脂、或着色剂的体系。如指甲油、指甲光亮剂、指甲油清除剂、指甲修补剂 |
在物理-化学分类系统中,使用各种特性标准进行分类。
(1)极性 亲水性、亲油性。
(2)物质状态 固态、半固态、液态和气态。
(3)分散混合物(分散液)中粒子的粒度和大小。
①真溶液、单分子分散液:粒度<1nm。
②胶体分散液:粒度<1~500nm。
③粗分散液:粒度>500nm。
(4)溶解度特性。
(5)流变学,黏度。
(6)比较 主要基质组分的物理-化学特性(无水、油、水、亲水和非水溶剂)。
尽管物理-化学分类不是完美和全面的,但该分类体系对于合理配方设计和实践是很有用的,对生产实际和了解化妆品基质结构都有较大的实际意义。下图较直观地示出一般化妆品剂型与基质和原料的物理化学性质的关系

我国化妆品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卫生标准》于1987年10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化妆品卫生质量标准,包括《化妆品卫生标准》(GB 7916—1987)、《化妆品卫生化学标准检验方法》(GB 7917.1~7917.4—1987)、《化妆品微生物标准检验方法》(GB 7918.1~7918.5—1987)、《化妆品安全性评价程序和方法》(GB 7919—1987)。后来经过二次修订,成为《化妆品卫生规范》(2007版)。该标准主要参考欧盟化妆品规程(The Cosmetics Directive of the Council European Communities,76/768/EEC),结合我国情况制定。后根据我国化妆品生产和销售中出现的情况,逐步建立起了一系列化妆品标准、规范和管理及实施条例。

| 法规名称 | 法规编号 | 实施年度 |
| 1.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 (2007年版) | 2007年 |
| 2.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 (2000年版) | 2001年 |
| 3.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 | 1990年 | |
| 4.卫生部化妆品检验规定 | 1991年 | |
| 5.卫生部化妆品申报与受理规定 | (2002年版) | 2002年 |
| 6.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 | 1999年 | |
| 7.中国已使用化妆品成分名单 | (2003年版) | 2003年 |
| 8.化妆品卫生规范 | (2007年版) | 2007年 |
| 9.国际化妆品原料标准中文名称目录 | (2010年版) | 2010年 |
| 10.消费品使用说明化妆品通用标签 | GB 5296.3—2008 | 2010年 |
| 11.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 1993年 | |
|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化妆品分类 | GB/T 18670—2002 | 2002年 |
| 13.化妆品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 XK 16—108 | 2002年 |
| 14.化妆品皮肤病诊断和处理原则—总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1—1997 | 1998年 |
| 15.化妆品接触性皮炎诊断标准及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2—1997 | 1998年 |
| 16.化妆品痤疮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3—1997 | 1998年 |
| 17.化妆品毛发损伤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4—1997 | 1998年 |
| 18.化妆品指甲损伤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5—1997 | 1998年 |
| 19.化妆品光感性皮炎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6—1997 | 1998年 |
| 20.化妆品皮肤色素异常诊断标准和处理原则(国家标准) | GB 17149.7—1997 | 1998年 |
我国与化妆品直接相关的法规
我国特殊用途化妆品
我国《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把功效化妆品称为特殊用途化妆品。条例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是指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和防晒的化妆品。”并且,规定生产特殊用途的化妆品,必须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批准文号后方可生产。《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特殊用途化妆品的审查批准程序和各类特殊化妆品的含义,见下表
| 类别 | 含义 |
| 育发化妆品 | 有助于毛发生长,减少脱发和断发的化妆品 |
| 染发化妆品 | 具有改变头发颜色作用的化妆品 |
| 烫发化妆品 | 具有改变头发弯曲度,并维持相对稳定的化妆品 |
| 脱毛化妆品 | 具有减少、消除体毛作用的化妆品 |
| 美乳化妆品 | 有助于乳房健美的化妆品 |
| 健美化妆品 | 有助于使体形健美的化妆品 |
| 除臭化妆品 | 用于消除腋臭的化妆品 |
| 祛斑化妆品 | 用于减轻皮肤表皮色素沉着的化妆品 |
| 防晒化妆品 | 具有吸收紫外线作用,减轻因日晒引起皮肤损伤功能的化妆品 |
我国特殊用途化妆品分类和含义